【报资讯】唐河县法院以案释法:夫妻离婚后,哪些债务需要一起还?

2024-05-12 07:44:24来源:中华网河南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贷款20万男方为偿还贷款向其朋友借款14万,双方


(资料图片)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贷款20万男方为偿还贷款向其朋友借款14万,双方离婚后女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夫妻共同债务到底如何认定?哪些债务需要一起还?一起看看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2016年,张某和妻子陈某因购车向银行申请贷款20万,夫妻二人共同担保。2020年贷款到期后,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2020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董某借款共计14万元用于偿还贷款(其中1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3万元按月利率1%计息,1万元未约定利息),加上2017年张某借支董某1万元,张某共计借支董某15万元。后张某偿还董某2.5万元利息,剩余15万本金及利息经多次追要未果,董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其妻子陈某对此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其妻子陈某作为借款人配偶在承诺书上签字,共签共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20年贷款到期后,张某向董某借款14万元,从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资金流向看,该14万元直接被银行扣划用于偿还20万贷款。被告张某、陈某虽在2023年2月14日登记离婚,但该14万元的借款用于偿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故张某、陈某仍应共同归还。2017年,被告张某向原告董某现金借款1万元,虽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1万元系张某为其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陈某也不追认,该1万元系张某个人债务,由张某个人偿还。

关于利息部分,其中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该部分利率应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3万元的月利率1%未超出应予支持。经计算,截止2021年12月21日,本金10万元的利息为1.54万元,本金3万元的利息为0.27万元,扣除已付的利息2.5万元,存在折抵本金情形,故下余本金14.31万元,其中夫妻共同债务为13.31万元,张某个人债务为1万元。

最终判决二被告张某、陈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董某借款本金13.31万元及利息;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董某本金1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改变债务的性质,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供稿:姜燕)

关键词: 唐河县法院 以案释法 夫妻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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